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1〕34号
关于贯彻实施常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强化规划引导作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严格土地储备流程,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就贯彻落实《常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常政发〔2010〕178号)文件精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 调整充实区土地储备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土地储备工作,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融资计划,具体工作由武进区土地储备中心扎口负责。区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承办储备地块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指导各镇(开发区)集体工业建设用地储备业务,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融资计划。 二、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计划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区国土部门应牵头区发改、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会同各镇(开发区)根据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科学编制区土地储备五年规划、三年实施纲要和年度实施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2011年全区经营性用地储备不低于3000亩,除中心城区外,市级中心镇不低于200亩,其它各镇不低于100亩;工业用地储备土地1200亩,各镇不低于80亩。 三、规范土地储备工作程序 1.确定储备地块。区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会同地块所在镇(开发区)共同拟定实施储备的具体地块及其范围,报区储备领导小组确定。 2.核算储备成本。区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储备地块所在镇(开发区)对已确定的储备地块进行现状调查,摸清储备地块地类、面积、权属性质、用途、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情况以及相应房屋安置方式等,确定农用地转用所占用的计划数量,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房屋征收补偿预评估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测算,作为土地储备成本的参考依据。 3.办理储备手续。涉及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办理征收和转用手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办理收回使用权手续。在此基础上,区土地储备中心向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前期手续。 4.严格补偿安置。土地储备涉及土地征收的,严格按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落实;涉及房屋拆迁的,各镇(开发区)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关于印发武进区中心城区被拆迁企业货币化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07〕7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中心城区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09〕95号)、《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办法的通知》(武政发〔2009〕96号)等文件的规定实施补偿安置,并督促原权属单位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属注销手续。 5.实施环境评价。补偿安置结束后,区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好储备出让地块的地质灾害预评估和环境影响预评价,将储备土地交与区国土部门按规定供地。 四、积极筹措土地储备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区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各镇(开发区)财政部门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土地储备中心直接或间接性融资。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匹配,并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区国土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并联合区审计部门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专项审计与监督管理。
附件:常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土地 储备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附件:
常州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和《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是土地储备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房管、环保、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储备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土地储备工作,承办储备地块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的有关规定,被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等原因调整出的国有土地; (四)经核准报废的交通设施、矿场等用地; (五)已被依法征收或撤队转居后剩余的国有土地; (六)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土地; (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国有土地; (八)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 (九)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十)市政府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使用的国有土地; (十一)其他依法可以纳入储备的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市区土地储备计划建议,报送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及辖区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土地储备计划建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下一年度市区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拟定实施储备的具体地块及其范围等,报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确定。 确需调整土地储备计划实施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储备地块确定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以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储备地块前期开发项目的审批手续,向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储备地块前期开发项目的审批,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储备地块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按照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项目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安置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对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合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 第十条 储备地块有经批准的控制性编制单元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储备地块前期开发项目,报市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依法取得储备地块土地使用权后,可以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按规划用途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二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可以在土地储备期间,临时利用储备地块。储备地块的临时利用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临时利用储备地块,依法需要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储备信息统计制度。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每季度将储备土地的面积、数量、坐落、收购补偿价格、基础设施建设、临时利用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做好储备地块交付供应的前期准备工作。储备地块交付供应前,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有关辖区政府征询意见,参与编制出让文件、组织现场踏勘、接受地块情况咨询等前期准备工作。 储备地块的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测算编制年度贷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挪用。 储备地块出让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入库,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储备地块收储成本审计确认后拨付给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并按计划从土地收益基金中增拨土地储备金。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区土地储备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储备的成本开支和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审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