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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强工矿用地整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1-00053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1)29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1-03-12 发布日期: 2011-03-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工矿用地整合主要对象、基本办法、目标任务、验收标准、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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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工矿用地整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1)29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1〕29号

关于加强工矿用地整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建设用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区工矿用地整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矿用地整合主要对象
  根据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近期组织对宗地建筑容积率在0.5以下未充分利用的工矿用地和闲置工矿用地实施整合,今年重点对建筑容积率在0.2以下闲置工矿用地先行整合。各地要利用去年土地清理的成果,抓紧建立闲置工矿用地项目库,报区国土局备案。
  二、工矿用地整合基本办法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库,进行复垦整理。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按照《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常政发〔2008〕145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置,并按以下方式盘活:
  1.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并且使用单位有能力通过追加投资、引进项目、合作开发等形式进行开发建设的,由当地政府会同国土部门与企业按照规定投资密度和产业政策签订限期开发协议。
  2.根据城乡建设规划,对使用单位无能力继续进行开发建设的,统一由区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后重新安排项目供地。
  三、工矿用地整合目标任务
  2011年各镇(开发区)对宗地建筑容积率在0.2以下的闲置工矿用地,必须盘活70%;两年内全面完成容积率在0.2以下的闲置工矿用地整合工作。具体地块由区国土局会同经信局、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四、工矿用地整合验收标准
  整合标准是指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并达到储备土地交付标准,限期开发的以落实具体项目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五、工矿用地整合保障措施
  1.加强行政推动。工矿用地整合利用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专项考核内容,与国土管理目标责任制挂钩,重点进行考核。区发改、经信、住建、规划、环保、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各镇(开发区)推进此项工作。
  2.严格税费征管。对未达到整合验收标准的闲置工矿用地,一律足额征收闲置费。各镇(开发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盘活全区存量土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达到整合标准的用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推动未充分利用特别是闲置工矿用地的整合利用。
  3.规范转让行为。建筑容积率低于0.2的闲置工矿用地不得转让,建筑容积率在0.2-0.5之间的未充分利用工矿用地,由镇(开发区)提出转让方案,报区国土局初审后报区节约用地依法管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由受让人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后,区国土部门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主题词: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3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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