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1〕13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才 资金 细则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20日印发
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区战略,积极吸引和鼓励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新创业,充分发挥人才开发资金在人才工作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原则: (一)突出重点。围绕我区五大产业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用于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工作。 (二)统筹兼顾。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并重。 (三)营造环境。组织高层次人才联谊和交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身体健康。 (四)创新机制。在海外设立招才引智联络站;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解决高层次、急需人才引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五)激励先进。对为武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和在人才开发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具有领先地位的人才; (四)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博士学历学位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 (五)具有硕士学历学位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六)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我区生产一线紧缺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申请享受安家费和生活费资助;如在本区购房的,资助款可一次性支付。资助标准如下: (一)引进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享受50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费。 (二)引进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及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20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费。 (三)引进的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15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费。 (四)引进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博士研究生,享受8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费。 (五)企业引进的、列入政府发布的当年度《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硕士研究生,享受6万元安家费和生活费。 第五条 对引进的生产一线急需的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高技能人才,一次性资助2000元。 第六条 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从事课题研究的博士后,享受每人每年专项资助5万元,资助年限为两年。 第七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对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引进的外国专家项目每个给予1-3万元资助。 第八条 对政府统一组织的公益性招聘人才活动给予专项资助。 第九条 对政府在海外设立的招才引智联络站点给予专项工作经费资助。 第十条 对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境内、外人才培养重点项目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对高层次人才俱乐部的相关活动,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二条 对优秀人才、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人才资助的申报。有引进高层次人才需求的用人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编制“年度人才引进方案”,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论证;区人社局根据全区人才需求实际,编制年度人才开发实施计划,统一发布《武进区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需求目录》);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符合《需求目录》项目的,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具体由用人单位填写《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使用协议书》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区人社局。 第十四条 其他资助的申报。由相关单位填写《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申请表》,附佐证材料报区人社局。 第十五条 区人社局负责对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资助金额,报区领导批准后,区财政局划拨相应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受资助的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区人社局应健全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台账。建立受资助(奖励)单位及个人定期回访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第十八条 年终由区人社局、财政局向区政府提交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出下年度人才开发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九条 受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对人才开发资金使用不当的,区人社局可按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资助资金在区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进区人才开资金实施办法》(武政办发〔2006〕4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