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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1-00010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1)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1-01-17 发布日期: 2011-01-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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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1)7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1〕7号

转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17日印发 

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本质安全。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包括对企业的达标考核、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巡查考评、对辖市(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年终考评。

  第六条对企业的达标考核,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危害防控、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执行等情况。

  第七条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巡查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对企业的现场安全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情况。

  第八条对辖市(区)政府和具有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部门的年终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安监机构和安全生产经费落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事故处理等情况。

  对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年终考评,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履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等情况。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九条企业达标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直管企业,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辖市(区)属监管企业,由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乡镇(街道、 工业园区)安监机构具体实施。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企业达标考核按照《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附件1)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达标分级。90分以上(凡“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为一级达标企业;75分以上90分以下(凡“以下”均不含本数,下同)为二级达标企业;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三级达标企业;有否决项或60分以下为不达标企业。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评为不达标企业。企业发生死亡事故、职业危害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因安全生产原因造成集访事件的,在原级别上降低一级。

  第十一条企业达标考核应当突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检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是否到位、安全投入是否足够、隐患排查是否彻底,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对通过上述两项认证之一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视同一级达标企业。

  第十三条达标企业级别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重新申请考核评定。二、三级达标企业申请升级的,必须在本级达标满一年后方可申请;不达标企业必须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达标考核。各级安监部门每年按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达标企业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工业园区)的巡查考评由各辖市(区)安委会按照《常州市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日常巡查考评评分细则》(附件2)组织实施。市安委会每年应当抽查一定数量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对辖市(区)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年终考评由市安委会按照《常州市安全生产年终考评评分细则》(附件3)组织实施。

  辖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评得分为百分制,企业达标考核得分占30%,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日常巡查考评得分占30%,辖市(区)政府年终考评得分占40%。年度目标考评总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市相关职能部门年终考评分即为年度目标考评分。

  第四章 考评保障

  第十六条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目标考核。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纳入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各辖市(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工作,广泛宣传发动,采取各种措施,增强考评工作的有效性。

  第十八条加强基层监管力量建设。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应当根据经济总量、企业数量在编制总额内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监管人员,保证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业规范,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积极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

  第二十条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

  第五章 考评奖惩

  第二十一条市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安全生产长效管理考评资金,用于对成绩突出的辖市(区)政府、市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奖励。各辖市(区)政府也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建立奖惩制度,推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分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的企业实行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对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安监部门将企业达标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及其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向发展改革、经信、环保、工商等部门通报,作为各部门对企业依法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结果与工伤保险费率相挂钩。

  第二十五条实行评先评优挂钩制度。一级达标企业作为市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安全生产诚信企业评选;不达标企业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不得作为劳动模范等评先评优的候选人。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辖市(区)政府及市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常政发〔2008〕95号)和《关于对安全生产长效管理实施考评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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