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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1-00122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11)9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1-09-13 发布日期: 2011-09-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文件就扶持对象、要求、政策等方面对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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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武政发(2011)93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11〕93号

关于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加快全区新兴服务业发展,根据武政发〔2010〕76号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1.中介服务业。主要包括商标、专利、广告代理,设计策划、法律事务、信息技术咨询机构,人才、职业、技术、证券期货中介机构,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造价、工程监理、质量检测认证机构等。

  2.信息服务业。主要包括电子商务(支付平台)、信息软件等。

  3.金融服务业。主要包括保险、证券、银行等。

  4.科技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管理等。

  5.服务外包业。主要包括业务流程外包和信息技术外包等。

  二、扶持要求:

  所有享受政策企业必须为新设立企业,并在武进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三、扶持政策:

  (一)年上缴营业税和所得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新办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支付平台),经认定后,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所需缴纳的地方性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

  (二)在我区新设立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如其业态填补区内空白的,一次性奖励5-30万元。

  (三)全国知名服务业企业(品牌)或跨国性公司在武进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给予引进者一次性10-30万元奖励。上述企业总部上缴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所需缴纳的地方性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

  (四)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核准的,给予一次性10-50万元奖励。

  (五)传统生产性企业分离成立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给予一次性5-10万元的奖励。

  四、其它:

  (一)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二)对全区服务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或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三)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管委会、镇和企业申报,区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四)本意见由区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新兴服务业△ 扶持 意见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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