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经信发[2011]19号
关于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资金的使用办法
各有关企业: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进一步推动我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工作,调动和鼓励有关企业和个人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积极性,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我区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资金的使用规定如下:
一、区财政每年从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资金,编入当年财政预算。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资金属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二、在我区范围内从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或设备制造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扶持散装水泥发展资金。
1、自主研制产品并取得省级以上鉴定,获省高新技术产品企业认定证书的企业。
2、水泥生产企业水泥散装率达到90%以上。
3、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当年的设施设备改造投入在250万元以上,示范作用明显的企业。
4、购置特种预拌砂浆运输车及专用设备,按投资情况优先予以补贴。
5、对我区推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
6、通过清洁生产验收合格的企业。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向常州市武进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区散装水泥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四、本办法由武进区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