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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2011〕40号
各科室、事业单位:
为全力推进社会保险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和有序流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互相转接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参加新农保的人员,因职业变动符合参加企保条件的,应参加企保。将新农保关系转入企保,新农保参保年限可作为企保参保年限进行补缴(补缴企保缴费基数和比例按历年缴费标准确定)。转移时将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含财政补贴)全部转入企保,抵算应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保留新农保关系, 中止新农保缴费,直接参加企保。
新农保人员在转移参加企保时,必须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
二、参加企保的人员,因职业变动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企保。也可停止企保缴费,保留企保关系,参加新农保。
三、参加企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企保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保留企保关系,重新参加新农保(按参加新农保时间和标准补足15年),达到新农保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四、参保人员既有企保关系,又有新农保关系的,因工作地点变动需要转出本统筹区时,直接将企保关系转出,同时将新农保个人账户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没有转出本统筹区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本人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参保关系,缴费(包括按规定政策补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参保关系按上级政策规定终止。
五、保留的企保或新农保关系,在本人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上级或区的相关政策处理。
所有参保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及重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两种待遇。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遇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相转接暂行办法》解释口径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4月8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 转接 暂行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4月8日印发
附件:
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相转接暂行办法》解释口径
一、《办法》第一条符合参加企保的条件是指: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2、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它人员。
二、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转接两种参保关系。
三、新农保参保年限包括发文之前已经前补的年限。
四、新农保转企保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附2010年底前15年的补缴标准)。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待遇按退休时上级规定执行(现按省政府第36号令的规定执行)。
五、新农保转入企保的,个人账户计息时间按到账时间计算。
六、参加新农保的人员至退休不满15年的,按新农保标准补缴。2009年6月前每年960元;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每年600元;以后随新农保缴费标准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