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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1-00046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财税〔2011〕117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1-11-29 发布日期: 2011-12-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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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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