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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1-00022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国税发〔2011〕52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1-05-18 发布日期: 2011-05-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常州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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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常州市国税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国税发〔2011〕52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发[2011]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同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别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存在特殊情况,主管税务分局认为确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决定。
三、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稽查局应当于次月10日前将名单上报区局,由区局决定是否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并向辖管分局下达。
各分局在接到区局下达的名单后,应当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时限为六个月。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机关各科室
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印发
排版:曹咏梅       校对:政策法规科  顾惠明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11]67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要求,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的适用及操作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掌握标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都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批发企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操作流程:
稽查部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按月将纳税人名单提供给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2.0系统中查询《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并作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决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国税发[2010]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3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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