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国税发[2011]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同时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标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别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存在特殊情况,主管税务分局认为确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由主管税务分局决定。 三、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稽查局应当于次月10日前将名单上报区局,由区局决定是否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并向辖管分局下达。 各分局在接到区局下达的名单后,应当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时限内,告知纳税人并对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时限为六个月。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机关各科室 常州市武进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30日印发 排版:曹咏梅 校对:政策法规科 顾惠明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2011]67号
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辖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的要求,现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的适用及操作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的掌握标准: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和“职工人数”都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批发企业。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操作流程: 稽查部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按月将纳税人名单提供给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2.0系统中查询《税务处理决定书》,确定纳税人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并作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决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常国税发[2010]12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3日印发 排版:高慧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