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规划局文件
常规〔2010〕39号
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
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武进区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我局业务部门、分局和相关单位进行了专题研讨,就有关操作事宜达成一致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局具体操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现就相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规划选址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国家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 。“选址建议”是《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为规划部门提供的灵活、合法的工作形式,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加以运用。尤其是在重大敏感建设项目的选址过程中,“选址建议”可以作为规划部门与发改、国土、环保等部门进行衔接和开展工作的有效形式。以往实际工作中,供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前期工作之用的“预选址意见”等形式应统一规范为法定的“选址建议”。
二、关于规划条件
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以及有关规划引导要素。
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3.住宅项目的规划条件还应当明确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序。
4.规划条件附图的法定规范名称应为“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予以明确。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的法定规范名称应为“规划用地图”。
四、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实际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等建设工程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不宜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除了目前我局已经采用的“建设工程明细表”之外,还应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图”、“建设工程单体平、立、剖施工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说明”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述附图附件的名称,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注明,以示图文一体。
五、关于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
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四十六条的规定,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下两类情形可以进行临时建设:①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②在建设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围墙等。
2.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临时用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向规划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手续后,再向规划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关于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示
1.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审前的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2.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七、关于规划验线、规划核实
对照《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局目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尚缺少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自《条例》生效,即自2010年7月1日之后验线的建设项目申报规划核实时均须提供“验线证明文件”。因此,负有验线职责的各部门进行验线时,必须出具“建设工程验线证明”,供建设单位下一步申报规划核实时使用。建议验线时请建设单位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放线报告》。
八、关于有效期限
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有效期。1.《选址意见书》中应注明:取得本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本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注明:取得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注明:取得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应注明:本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临时用地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归还。5.《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注明: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申请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限期内自行拆除,恢复场地原有状况。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