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武 进 区 统 计 局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监 察 局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司 法 局
国 家 统 计 局 武 进 调 查 队
武统[2010]27号
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和省、市的统一部署,为认真做好我区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全面了解《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和梳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敬畏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
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政府;二是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单位。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二个方面:
(一)2008年以来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对全区各级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
——对全区各级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方法制度,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
——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资料等问题。
同时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等情况。
(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重点检查全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强化统计基础建设等情况。
三、检查步骤
根据全国统一部署,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从5月开始,到9月底结束,按照动员、自查、抽查、处理四个阶段安排。
(一)动员阶段(5月下旬-6月上旬)
各镇、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召开动员大会,部署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要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广泛宣传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要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部门统计执法大检查举报电话,积极鼓励和认真受理有关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举报。
(二)自查阶段(6月中旬-下旬)
各镇、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统计法、处分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针对影响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认真组织自查。自查主要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节能减排等重点指标。各地在自查期间,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督查,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查出的问题未认真整改,以及未按时报告自查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并予以通报批评。自查结束后,各镇、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于6月底上报自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三)抽查阶段(6月下旬-8月)
国家、省、市将于7、8月组织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抽查工作,各镇、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迎接上级抽查的准备。区将从6月下旬开始,组织开展对各镇、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的抽查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抽查重点对象为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地区和单位。抽查采取查阅文件、资料,实行现场检查等多种检查手段,保证抽查工作深入、扎实、细致,取得切实成效。
(四)处理阶段(9月)
各镇、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及本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工作要求,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认真处理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凡是在自查阶段主动查出、报告,并能认真纠正、整改的,统计违法违纪情节较轻的,可免于处罚或处理,情节较重的也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或处理;凡是在抽查阶段查出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进行处理,需要立案的,及时立案,集中力量查处。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区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国家统计局武进调查队联合成立武进区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镇、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保障大检查所需的人、财、物的投入。
全区监察、司法、统计系统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察机关要按照监察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监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意见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统计执法大检查声势;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等机关的沟通联系,合力推动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