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大队、中心、站、所: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常州市武进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环保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酌情决定对违法行为人是否处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环保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也不得排除相关因素,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2)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3)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6)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第四条 过罚相当,环保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遵循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量罚一致,环保部门针对同一区域、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第六条 对下列行为从重处罚: (1)主观恶意的,从重处罚 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常见的有:“私设暗管”偷排的,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的,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为规避监管私自改变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方式、采样点的,涂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 (2)后果严重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饮用水中断的,区域断面水质超标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3)区域敏感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从重处罚。 (4)屡罚屡犯的,从重处罚 环境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后12个月内再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七条 对下列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一般性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从轻处罚。 第八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具有包容关系的多个法条的,应当从一重处罚。 第九条 一个单位的多个环境违法行为,虽然彼此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同时、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没有写明,或规定情形与违法行为实际情况不一致,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法律解释,本规定将及时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武进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