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常州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大米市场巡查工作的通知》(常食药安委办[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将巡查工作情况于8月20日前报送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