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电子监察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电子监察
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确保电子监察系统稳定运行,实现对网上运行行政权力的全程监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构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绩效评估、风险防控和投诉处理。
第三条 开展电子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开透明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局监察部门负责本局系统的电子监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接受市局电子监察工作指导,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对局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行政权力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情况进行督办,对网上办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绩效评估;
(三)负责处理本局系统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调查处理电子监察中出现的问题;
(四)负责对各科室、直属单位电子监察进行管理;
(五)负责领导交办的与电子监察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职责包括:
(一)应指定专人及时登陆电子监察系统,了解本部门行政权力办理过程在电子监察系统中的预警情况并及时处理;
(二)按照电子监察系统发出的督办要求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上系统反馈处理结果;
(三)分析行政权力事项和各环节在运行中的风险程度,制(修)定相应措施,经批准后,对风险点信息进行设置和调整;
(四)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中落实服务承诺制、AB角管理规定等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 电子监察系统用户必须根据所分配的权限操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查阅或获取电子监察系统的信息。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或获取有关信息的,必须书面向监察部门提出申请,报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 局各科室和下属各单位一年内出现三次督查督办事项且没有整改落实到位的,给予行政问责。
第八条 电子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予责任追究:
(一)不遵守电子监察安全保密要求和工作规范的;
(二)不遵守电子监察系统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三)超过自身操作权限查阅、修改、泄露电子监察系统信息的;
(四)其他妨碍电子监察系统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电子监察△ 管理 通知
抄送:常州质监局、区政府法制办
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