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各科室、下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合法、适当地行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本机关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机关在对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四条 局办公室(法制科)会同局监察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过罚相当的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认知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九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四)国家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问题已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处罚种类的适用。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低幅度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中幅度罚款;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高幅度罚款。
(二)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从轻处罚的低幅度罚款、一般处罚的中幅度罚款、从重处罚的高幅度罚款三个层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三)并处处罚的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十一条 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予书面责令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或者超过合理期限不改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两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
(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七)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八)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的;
(九)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故意生产、销售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
(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三)被责令停止实施或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相近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较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严重人身损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八)擅自动用、调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涉案物品或者被登记保存证据的;
(九)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或者以拒不签字等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提供伪证或者销毁、隐匿有关账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逃避监督检查的;
(十一)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前款规定的从重情节,有关法律、法规已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违法行为予以规制的,不再作为裁量的从重情节。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六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最低限值以上(含最低限值)的处罚。法定罚款幅度只有最高限值没有最低限值的,从轻行政处罚不得低于最高限值的5%。
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本条所称罚款基数为法定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机构对报送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的案件,应当对证据进行罗列和分析说明,综合运用采集的所有证据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并通过法律适用和自由裁量说明,提出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等处理的书面建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对案件初审时,应当对案件承办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按照法律、法规,并参照本规则集体审理决定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经集体审理决定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审理记录,载明行政处罚裁量的理由、证据和依据。
第二十条 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通过行政执法回访、行政执法案件初审、案卷质量评查等行政执法检查形式,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2008年4月17日发布的《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同时废止。
主题词: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 裁量规则△ 通知
抄送:常州质监局、区政府法制办
常州市武进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3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