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协会:
2009年度内资企业年检工作要紧紧围绕实践“四个统一”和“三型工商”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省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年检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工商[2007]31号)、《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工商[2008]298号)以及市局《常州市内资企业年度检验操作规范(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改进年检方法和手段,充分发挥年检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凡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局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公司)。
二、年检期限:企业申报年检起止日期为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三、年检工作方式、流程
2009年度企业年检实行网上申报为主、书式申报为辅的年检方式。
(一)年检期间凡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遵循先变更、后年检的原则,变更登记后再进入年检环节。
根据武进区政府《关于加快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型升级的通知》(武政发【2010】18号)文件精神,要以2009年度企业年检为契机,积极引导股份合作制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对没有完成转型升级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律不得通过2009年度的企业年检。
(二)对材料提交完整、内容填写规范的企业,分局受理人员、分局长在年检报告书工商部门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年检专用章。
(三)各分局应当在受理企业年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年检数据录入《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2010年6月30日前必须全部录入。
(四)对未年检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注销或吊销手续。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全部副本;
(三)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四)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并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前置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失效的,必须先办理有效许可证或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后方可参加年检。
(五)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的应当提交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分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分公司已备案的《备案通知书》;
(六)企业法人需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二表加盖企业公章。其中,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从事验资,评估,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以及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应当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须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同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附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非法人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提交(一)、(二)、(四)项所列文件,还应提交隶属企业法人本年度或上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隶属企业法人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其他经营单位还应提交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企业连续六个月未经营(非公司制企业停止经营一年的)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有主管部门的,《情况说明》应有上级主管部门加以证明;
(九)已经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属于非公司制企业还应提交加盖企业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的公章的报告,[属于公司的,还应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十)其它材料。
五、年检的受理与退回
企业申报材料齐全、填写符合要求、未发现问题,应当场通过年检。需要进行进一步审查、不能当场通过年检的,年检单位应出具《受理通知书》,收下申报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如涉嫌违法违规需要调查等)的,可延长审查时限,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年检。企业一经向年检单位申报年检材料并被受理,即视为参检企业。
不予受理年检适用于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完整、应由企业先行说明或纠正的情况。不予受理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年检的审查
(一)各分局应当核对被委托人的身份及权限,认真审查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规范操作。
(二) 年检审查实行书式审查,对确有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如有提交虚假材料等不良记录的企业),应当经分局负责人同意并指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书式、网上材料审查必须结合《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
要充分运用证照联动监管软件,对相关部门已告知企业前置许可被吊销、撤销或失效的信息以及个人不良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并实施相应管理。对信息管理系统中有前置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许可期限届满警示信息以及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前置许可失效的企业和有查无下落警示信息的企业,以及有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营业期限届满警示信息的企业,在年检中要严格把关。对逾期未年检且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对逾期未年检要进入批量吊销流程的,在决定吊销前要逐户实地检查一次,确保吊销企业的准确性,检查结果要及时录入系统。
各分局在审查中发现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但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备案)手续,通过《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退还企业申报材料,经变更登记后,再办理年检。
(三)企业连续六个月未经营(非公司制企业停止经营一年的),根据第四条第(八)项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的,理由正当的,年检正常办理;理由不正当的,应当实地调查,取得相关证据后,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理由是否正当,由经办人报分局负责人确定。
(四) 各分局应重点审查的事项
1.对经营范围的审查
对许可经营项目的审查:各分局应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及《常州市内资企业年度检验操作规范(试 行)》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交相应的前置许可相关证件并认真审查。对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企业,年检要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着重审查企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是否合法有效,被许可主体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一致,许可证件的期限是否过期失效,许可内容和营业执照的相关经营范围是否吻合。对未能提供许可证件或许可证件过期失效的,责令其办理变更相关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2.对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查
各分局要加强对企业实收资本的审查,坚决查处“二虚一抽”行为。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按照规定实行分期到位的,要认真审查公司是否按照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对有未按期出资的企业,以及被责令限期出资逾期未处理的企业,要重点审查。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从事验资、评估、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以及3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应提交审计报告,其他企业可以不要求提交。
3.加强对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审查
要依托全国一人公司数据库,对照总局发布的全国重复设立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名单,对本辖区登记的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的资格进行认真核查,摸清自然人违法重复设立的一人公司的实际情况,分析原因。对自然人违法重复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限期变更登记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法组织形式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自然人违法重复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变更登记为合法组织形式以前,不得通过2009年度企业年检。
4.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
对以邮寄方式送达年检通知或其它文书的,年检单位要加强对信件退回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实地检查;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查无下落”的,应先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对企业经营情况的审查
年检中要加强对年检报告书“经营情况”的审查,“营运状况”必须如实填报,四种状况必须选择其中之一,不得漏填;企业财务数据填报齐全,无逻辑性错误。属于企业法人的,财务数据与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数据应当保持一致。
6.企业提交的年检报告书所填内容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如有修改处应由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所有年检材料中,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的法律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不得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代替签字;财务报表需经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凡提交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文件等复印件均需注明“经核对,原件与此复印件一致”,并由提交人签字、注明日期后加盖企业公章。
七、规范对未年检企业的处理工作
(一)6月30日后未参加年检的企业限制办理一切变更登记,待企业按规定补办年检后,注册部门方可受理。企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应在6 月30日前向监管科提出书面延期年检申请,经批准可以延迟申报年检,但延迟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延期年检均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年检管理系统——延期年检流程中规范操作。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年检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等的规定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均在《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系统——批量年检吊销流程中规范操作。
(三)在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期限内申报年检的,应视企业类型按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后方能补办年检手续。
(四)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期限届满后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案件系统——批量年检吊销流程进行立案,进入吊销程序。
(五)对于企业未参加年检,但工商机关尚未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之日前,企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应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各分局要加强对拟吊销企业的退出监管工作,对逾期未年检且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督促其办理注销登记。
八、年检数据录入与档案管理
各分局应当在受理企业年检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年检数据录入《江苏工商电子政务(二期)—管理信息系统》,涉及的书式年检档案信息必须与微机录入的年检信息相一致,操作者必须与书式材料上的审查签字人相一致。
在年检中认真做好对电脑数据的填漏补缺和修正勘误,对发现的错误数据要及时进行修正,确保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一致、保证企业信用分类和联动监管的顺利实施。同时要结合年检和日常检查逐户审查企业分类情况,加强对重、热点行业的审查,根据企业提交的前置许可证件,对重点、热点行业企业特别标注进行核对与维护。
所有企业年检书式材料须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移交至档案室。
九、加大推行网上申报年检的工作力度
要采用多种方式引导更多的企业通过网上申报年检,有条件的分局可以在年检大厅设置电脑方便企业网上申报,可以对大型企业和其他分支机构较多的企业组织集中网上申报,可以派人辅导企业人员上网申报年检,指导企业录入年检数据,提高年检效率。要进一步规范网上年检工作,网上年检的各项工作流程和内容做到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要与信息中心密切配合,做好网上年检相关数据转换的衔接工作,及时检查企业所填数据内容,确保网上年检数据质量。2009年度企业年检网上申报率,应确保不少于通过年检数的60%(其中,内资企业100%)。
十、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进年检工作。本次年检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年检的组织领导与宣传培训工作,要以熟练的业务、热情的态度、科学的方法因地制宜开展年检工作,并做到流程清晰、手续规范、责任明确、交接清楚,确保年检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二)加强企业年检材料的审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各分局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要按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查,做到企业填写规范、材料提交完整正确、审查意见明确。同时,做好清理“三无企业”和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对未按规定参加2009年度年检以及发现的其他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三)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年检窗口文明执法规范》。年检期间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举止文明、服务优良,要规范工作程序及年检服务窗口的设置,要做好工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的公示,严禁借年检之机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提高企业对工商部门年检工作的满意度。
(四)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服务的关系。对实行注册资本分期缴纳的公司,在章程约定期限内实收资本未能到位,但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但年检时已主动改正,缴足全部出资,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对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及时到位的企业,责令限期6个月内改正,企业提交了整改计划,承诺在6个月内缴足全部出资或办理减资的,可以先通过年检,并上一级警示,逾期仍未改正的依法查处。对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但能主动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补办手续的,可不予处罚。对新设立企业,首次逾期未办理年检,且未申请延期的,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企业来办理年检的,只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作违规记录,免予处罚。同时,各分局要结合年检为企业做好各项帮扶工作,认真做好企业(会员)需求信息采集、《私营企业融资产品适用手册》宣传发放以及就业与在就业促进等工作。
年检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做好年检总结工作。年检总结、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于2010年7月10日前上报局监管科。
二0一0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