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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014134309/2010-0002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经开委发〔2010〕1号 发布机构: 西太湖科技产业园  
产生日期: 2010-03-05 发布日期: 2010-03-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政策和部署,结合经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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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武经开委发〔2010〕1号
 

各党组织、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勤政廉政,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区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政策和部署,结合经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和维护经发区又好又快发展。

二、责任内容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市以及武进区委、区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3、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省、市、区一系列关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保障和促进经发区开发建设。

4、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扎实推进部门内控机制建设,严格查找权力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健全预防监督措施,提高源头防腐的科技含量。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5、组织开展本单位、本部门反腐倡廉各项工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有效形式和方法。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着力解决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突出问题。

三、责任分解

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承担起各项领导责任,根据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及时研究和落实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贯彻意见。

领导班子正职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党纪、廉政建设。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是廉政建设的主要责任人。纪委书记履行监督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认真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四、责任考核

1、党工委负责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将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2、建立和实行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每半年一次向党工委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工作总结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3、对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评议工作将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责任追究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第十二条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搞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或者包庇、纵容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武进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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