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财综〔2010〕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武进区社会团体票据管理的通知
区各社会团体: 根据区财政局、民政局《关于明确社会团体票据管理等事项的通知》(武财综〔2006〕8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1月1日起,不体现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所需票据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三年来,大部分社会团体能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组织收入,但在票据审核中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混用票据、收费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加强社团票据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社会团体票据的领用,实行缴旧领新制度 社会团体在首次申领票据时,必须向区民政部门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核发《常州市社会团体票据申领记录簿》。原则上每次只能领用一本票据,再次申领票据时,需携带《常州市社会团体票据申领记录簿》,并将已使用票据提交区民政局进行缴验。 二、规范票据使用,严格按规定开具票据 (一)社团在使用票据时,应先检查票据是否完整,有无缺页、漏页等情况,并及时向民政部门报告;在开具票据时,应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作废重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经单位领导审签后报民政部门备案。 (二)《常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收据》(社会团体)限用于社会团体结算暂存、暂付款项、分摊代办费、内部往来,不得填开其他内容;《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限用于社团会费的收取,并需严格执行章程规定的标准,不得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三)社会团体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下列服务,其收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不得使用社会团体收费收据,而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4、其他经营性收入 三、明确责任,完善票据管理措施 (一)各社会团体必须建立票据台账,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保存、使用和管理票据。如遇人员变动,票据必须按规定进行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区民政局有权要求其进行整改,直至停止供应票据,并按相关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给予处分。 (二)社团收据的销毁必须经区民政局批准,各社会团体不得自行销毁。对已作废或不需使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可提出票据销毁书面申请,报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统一销毁。销毁情况由民政局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在使用票据时,要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章程约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对社团因组织活动而取得的往来资金,要及时与单位结算,做到多退少补。 四、加强监督,实行年检制度 区财政局将联合民政、物价、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社会团体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区民政局对社会团体进行年检时,将对上年度的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缴验,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单位,不予通过社会团体年检,并将停发该团体票据,待整改到位后方可予以通过年检和恢复发放票据。
二 〇 一 〇 年 六 月 八 日
主题词:社团 票据 管理 通知 抄 送:社会团体区各业务主管部门,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民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