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武国资办〔2010〕3号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通知
各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各财政分局(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现就我区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意义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国家基本法律层面第一次就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进行专门立法规范,对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我区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国有资产法》作为国有资产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归属、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国有资产的监督等基本问题作出了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必将对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坚持改革方向,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的目标,2009年7月我区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要求成立了区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企业国有资产法》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成功做法上升为国家法律。认真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必将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需要。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党的十七大对国有企业改革提出的要求。《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贯彻实施,必将促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进一步到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有效遏制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使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发展进入全新阶段。 二、 全面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调整对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其调整对象为企业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从企业所涉及的领域看,不仅包括工商企业,还包括金融企业。从企业组织形态上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等各类国家出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法》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二是明确规定了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三是明确了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职权和责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等。同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出资人权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四)《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权及其对出资人的相关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同时,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接受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五)《企业国有资产法》确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相关规则。《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企业管理者的范围,从品行、任职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的要求作出原则规定。同时,为保障和督促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企业国有资产法》对管理者兼职问题作出限制,规定了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六)《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了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还分别就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等重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依据。 (七)《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相关原则。《企业国有资产法》要求,对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其支出实行预算管理。同时,还就编列预算的收支项目、预算编制方法等作出原则规定。 (八)《企业国有资产法》强化了国有资产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资产相关工作进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还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有关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相应规定,有利于法律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各项工作 (一)立足本企业改革和发展实际,积极做好《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和宣传。各企业要将《企业国有资产法》列为本企业“五五”普法的重点学习内容,以严谨的作风、负责的态度、饱满的热情把《企业国有资产法》学习好、落实好。企业领导人要带头组织专题学习,在学习宣传过程中,要结合本企业经营管理实际情况,注重分析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寻找解决方法。区国资办近期将在报刊、电视等媒体上进行专题宣传,并且将适时召集相关人员就学习和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法》进行座谈。 (二)依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积极推进公司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探索创新,锐意进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看到,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竞争日益激烈,金融危机、能源危机、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对我区国有企业发展的影响正在逐步扩大。作为地方国有企业应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加快改革步伐,明确产权关系。 (三)依法决定企业改革与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各企业要严格遵循《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上,依法行使决策权,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依法维护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各企业在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过程中,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企业贯彻实施法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我办反映情况。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企业国有资产法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3月29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