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司 法 厅关于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事项的复函
苏司函[2006]60号
徐州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与省民政厅、公安厅会商,现就你们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 根据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精神,公证部门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是指通过审查、核实有关抚养人与弃婴(儿)之间已形成家庭成员关系,并具有5年以上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人家庭仍具备继续抚养教育上述弃婴(儿)的能力,并愿意承担继续抚养教育的责任后,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由当事人据此向抚养人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被抚养弃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手续。证明的内容,既包括有关的抚养教育事实和承担抚养责任的能力,又包括抚养人及所在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对今后继续抚养教育弃婴(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公证文书的名称为“公证书”,具体格式不做统一要求。
二、 上述公证事项的当事人,为抚养人及所在家庭其他主要成员。该项公证,由抚养人代表所在家庭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供公证申请材料、相关的个人身份证明、抚养人家庭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有关抚养教育事实和承担抚养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家庭主要成员收入证明材料等。
三、 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上述公证,重点审查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抚养人及所在家庭其他主要成员对今后继续抚养教育弃婴(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同时,要重点核实被抚养教育弃婴(儿)的身份,必要时,应收集其来源证明、指印、照片等证据材料。公证机构办理“承担抚养责任公证”,比照“苏价费[2002]275号”文件中“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一)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00元”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