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工作体系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深化平安中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全覆盖、精细化,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更好地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服务“两个率先”,现就构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工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应建设平安中国示范区、服务三大战略重点、服务和改善民生的新形势、新要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民本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坚持“信息情报主导工作”理念,着力构建网格化的调解工作模式、全方位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全过程的信息研判分析体系,切实筑牢全覆盖的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力争在全省建立一个信息化、动态化、实战化、全封闭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成覆盖率100%,规范化建设达标率90%以上;百人以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覆盖率90%以上;网格化排查预警覆盖率100%;一般矛盾纠纷有效排查率90%以上,调处率100%,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有效排查率95%以上,调处成功率85%以上;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非正常上访事件、民转刑案件有效预警率90%以上;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95%以上。
二、着力筑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网络体系
(三)巩固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深入贯彻《人民调解法》,着力抓好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健全、人员落实、工作规范、作用发挥。依托司法惠民服务站,建实建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推广苏州市加强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做法,制定《江苏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90%以上的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同时,在全省广泛开展“无矛盾激化、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上访”的“三无村居(社区)”创建活动,促进基层单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四)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认真落实《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置和运作,继续打造医患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品牌。加大企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力度,年内完成300人以上企业人民调解组织组建工作;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人民调解员包干制度,对单独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有困难的小微企业,由企业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指派专职人民调解员,定点联系、专人负责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调解服务,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人民调解组织对各类企业的有效覆盖。积极向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以及矛盾纠纷多发新领域延伸人民调解组织。
(五)强化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按照《关于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要求,深入推进县乡两级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突出抓好管理体制规范、人员队伍能力提升、交通装备条件改善和排查调处绩效提高,彰显调处中心信息研判、直接调处、指导管理职能作用。到2015年,全省县乡两级调处中心90%达到省级规范化建设标准,县级调处中心实体化事业单位建成率达到60%,充分发挥其大调解联动平台作用。
(六)发挥系统优势,形成整体合力。整合系统力量,科学划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职能,省、市两级重在准确研判、科学预警、实战指导和参与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县、乡、村三级重在源头排查预防、信息汇总和纠纷调处,努力做到既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全系统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格局。鼓励、引导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整体合力。
三、着力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七)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排查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网格化排查预警工作的指导意见》,到年底,全省网格化排查预警实现全覆盖率,真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预防,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年内,选择2个省辖市进行重点调研,检验网格化排查预警模式的基本成效。严格执行矛盾纠纷专报、直报、“零报告”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在全力做好调处化解的同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重大复杂矛盾纠纷信息要向省厅直接报告。
(八)完善分析研判机制。省、市、县三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演变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性分析研判,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一事一分析、一日一研判,推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由被动受理、静态分析、事后调处向主动预防、动态研判和事前预警转变,不断提升研判的针对性、有效性,促进研判成果的转化使用。着眼于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三大战略重点和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建立健全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等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的预测预警机制,主动为党委政府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提供矛盾纠纷风险评估及防范意见与建议,将可能发生的社会稳定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九)完善专业调处机制。大力强化医患、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环境污染等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充实专业调处力量,建立专家咨询员队伍,提升专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努力形成“专业性调解组织+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化的方法手段”化解各类专业性矛盾纠纷的新格局。按照《江苏省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管理办法》、《江苏省专职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力强化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室化解专业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围绕三大战略重点建设,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为三大战略重点的顺利推进创造良好的环境。适应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的新需要,积极打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样板区。
(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巩固和加强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中的基础性地位,加强与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及集中处理矛盾纠纷部门的沟通联系,努力实现调解资源有效整合、调解力量整体联动,调解流程无缝衔接。总结推广徐州市公调对接,无锡、泰州、盐城等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积极打造江苏调解工作服务民生、维稳促和的新品牌;进一步深化“庭所共建”活动,密切司法所与基层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之间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矛盾纠纷联合排查调处的新机制,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的调解服务。
(十一)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强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围绕决策指挥、预案制定、现场处置、应急保障等环节,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实战演练,健全信息化主导、扁平化指挥、规范化处置、实战化保障机制,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能够第一时间依法妥善处置。
(十二)完善保障机制。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大力推进《江苏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立法进程,努力为全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新的法律支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推动建立人民调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不断满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需要。制定下发个案补贴制度指导意见,力争到明年底,全省以县为单位全部建立人民调解个案补贴制度。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救助基金,对弱势群体和家庭经济困难的纠纷当事人进行救助。
四、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十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职业化建设。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要求,进一步加快专职人民调解员建设步伐,县、乡和有条件的村(社区)按5:2:1的比例及专业人民调解组织2-4名的要求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力争到2015年全省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达到全省人民调解员总数的20%以上。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资格认定、招聘录用、管理使用、职称评聘、考核奖惩等制度,努力使专职人民调解员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
(十四)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社会化建设。支持和鼓励基层群众参与人民调解工作,认真总结推广苏州吴江区“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做法,提升社会化水平,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公信力。年内筹建省人民调解协会,为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有效载体。
(十五)加强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加快建立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体系,制定全省人民调解员教育培训意见,明确各级的职责分工,通过集中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和工作能力,使全省人民调解员普遍能够把握方针政策,熟悉法律法规,精通相关业务,掌握调解技巧,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文书,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培养百名调解专家、千名调解能手。
五、着力探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有效方法
(十六)广泛运用信息化手段化解矛盾。大力加强调解信息化建设,提升省、市、县、乡四级调解专网运行速度,拓展覆盖面,将调解信息化网络向村(社区)及各类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室延伸;升级人民调解信息管理平台,简化录入程序、优化软件功能,增加分析研判和预警模块,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排查、科学研判、及时化解和实时反馈,最大限度地提升化解矛盾纠纷效率。充分运用“12348”资源,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天候、快节奏的调解服务。总结推广网络调解、视频调解、微博调解等做法,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
(十七)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经验。总结推广仇书洪《人民调解36法》、“马传亚工作法”以及黄辛果、万红等模范人民调解员的成功经验,不断丰富广大人民调解员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方法手段,提升化解矛盾纠纷、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探索建立矛盾纠纷调处群众听证、评议制度,增强调解的公信力。
六、着力强化组织领导
(十八)把构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工作体系摆上重要位置。构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全覆盖工作体系是打造服务型司法行政机关的创新举措,任务重,要求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调查研究,根据本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工作推进时序进度,落实责任措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查找薄弱环节,加强工作指导,帮助基层解决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不断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成效。
(十九)提升考评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将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考核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排头兵考核有机结合起来,重新修订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监测考评指标体系,创新考核方式,简化形式要求,突出对地方党委、政府对调解工作重视支持力度的考查,突出对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实绩的考核,突出日常监测考评,不断提升评价考核的权威性和公信度。建立人民调解工作群众满意度评价机制,创新群众评议载体,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二十)强化典型培育、宣传。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引导基层创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大力培育、挖掘、总结、宣传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新经验、新做法、新典型,用典型扩大影响、树立形象、引领发展。重点抓好“马传亚工作法”的总结宣传,在全省掀起一轮学习马传亚,争当调解能手,做和谐使者的热潮;定期与不定期表彰人民调解防激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营造干调解光荣、防激化有功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