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移交使用安全有关规定
为对全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消除安全监管盲点,确保安全和社会稳定,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决定,特提出以下安全规定。 一、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要严格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管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安全保障措施。 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实施施工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完善相关手续,未办理施工手续禁止施工,杜绝边施工、边办理等违规现象,从源头上确保安全。 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竣工后交付前,在工程质量缺陷期内,安全监管由建设方负责,安全主体责任由施工方负责;工程办理移交等相关手续后,安全监管由接收方即使用单位负责。 四、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办理移交等相关手续,最大限度缩短安全责任缺陷期。同时,在工程移交时,必须移交安全监管手续,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扯皮现象。 五、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工程质量缺陷期内的保养、维护、维修、改造等施工,安全责任仍由施工方具体负责,建设方全过程负责实施监管。 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区范围内实施施工,要严格执行审批文件,未经项目审批单位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