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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明确拆除管道燃气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03/2010-00043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住建发〔2010〕29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10-08-03 发布日期: 2010-08-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拆除管道燃气设施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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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拆除管道燃气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武住建发〔2010〕29号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常州市武进区发展和改革局

武住建发[2010]29号


关于明确拆除管道燃气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做好拆迁工作,维护各方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及《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精神,按照常州市《关于明确拆除管道燃气和有线电视工程设施补偿标准的补充通知》(常建规〔2009〕4号)和武进区《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武价〔2007〕198号)的规定,现对拆除民用管道燃气设施的补偿标准明确如下: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拆除已配套到位但尚未办理开通手续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拆迁人应对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户2800元。
  二、对拆除曾办理过开通手续但已迁出或办理暂拆手续用户(已退还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工程安装费用)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拆迁人也应按上述标准对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补偿。
  三、对拆除2008年1月1日以后已经进入商品房价格一价清的民用管道燃气设施,不论用户是否办理开通、迁出或暂拆手续,拆迁人均不需要对常州新奥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补偿。
  四、本通知自2010年8月1日起执行。2010年8月1日前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与常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签订拆除燃气设施补偿协议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拆迁补偿  标准  通知
 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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