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医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的通知》(常人社发(L)〔2010〕94号)文件精神,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
二、《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执行武进区的个人自付比例见附件。
中药饮片部分中的川贝母、鳖甲、龟甲、全蝎、生晒参、阿胶和穿山甲在复方使用时,先由参保人员按30%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先由参保人员按10%比例自付后,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三、依据《药品目录》,对我区统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重症精神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药品目录同步进行调整(见附件)。
四、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参照《药品目录》执行。
五、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同时做好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新旧《药品目录》的平稳过渡。
六、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常州市武进区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的通知》(武劳社〔2008〕51号)、原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有关政策的通知》(武人社〔2010〕29号)附件1同时废止。以前我区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5号)
2、《关于做好〈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2010年版)维护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35号)
3、《关于复合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38号)
4、《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武进区个人自付比例标注表》
5、《常州市武进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药品目录》
6、《常州市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重症精神病门诊补助药品目录》
7、《常州市武进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药品目录》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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