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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50/2010-00010
主题分类: 人事、人才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社会保障
文件编号: 武人社〔2010〕38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10-07-09 发布日期: 2010-07-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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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武人社〔2010〕38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现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

                  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7月9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  资格  意见

 

 

 

 

中 共 常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常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常人社发(R)〔2010〕39号

————————————————————————————

 


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

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部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组织人事)处:

现将《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岗位  资格  意见       

 

   常州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

任职资格条件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和《关于印发<常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办发[2009]61号)精神,为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有序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现结合实际,对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类岗位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2、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任现职以来,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以上等次(含合格),并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课程;

4、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条件。

二、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统一管理,其人员的确定须按规定程序报省核准。

3、专业技术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满4年以上(任职年限指周年,以下相同),并符合下列(1)至(7)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3)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83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或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4)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同等奖项)或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5)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省重点科研项目、课题以及重大工程项目者;

(6)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上(1)至(5)项相当条件的人员;

(7)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是本地区学术技术带头人,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织评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通过。

首次岗位聘任时,已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7)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4、专业技术四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按现行各专业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5、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1)至(7)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人选;

(3)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83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或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4)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同等奖项)或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5)任现职以来,参与省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6)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上(1)至(5)项相当条件的人员;

(7)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是本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并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通过的。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7)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6、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并符合下列(1)至(5)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同等奖项);

(2)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3)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的;

(4)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上(1)至(3)项相当条件的人员;

(5)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单位业务骨干,本单位学术技术带头人,同行公认优秀人才,并经主管部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组织评审通过的。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5)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7、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按现行各专业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8、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1)至(6)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市“831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人选;

(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县(市、区)级各类优秀科技人才;

(3)任现职以来,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含同等奖项);

(4)任现职以来,主持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5)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上(1)至(4)项相当条件的人员;

(6)任现职以来,其它经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或主管部门认定的条件。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6)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八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9、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1)至(4)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2)任现职以来,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四等奖(含同等奖项);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单位业务能手,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单位同行公认的优秀人才;

(4)任现职以来,其它经单位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或单位认定的条件。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4)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0、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按现行各专业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11、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须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任职满2年以上,并符合下列(1)至(4)项之一的。

(1)任现职以来,参与完成市级或县(市、区)级科研项目、课题、工程以及技术推广项目者;

(2)任现职以来,获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四等奖(含同等奖项);

(3)任现职以来,业绩突出,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

(4)任现职以来,其它经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评选的优秀专业技术工作人员;或单位认定的条件。

首次岗位聘用时,已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符合上述(1)至(4)项之一的,具备聘任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

12、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分别按现行各专业系列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执行。

13、破格条件。岗位管理制度入轨运行后,对于没有达到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所要求的基本任职年限规定,但在现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以来,又获得上一等级所列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技成果、科研项目奖励的主研人员,各级政府立项的重大课题、重大工程项目的的主要完成人及主要技术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当项目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其基本任职年限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掌握标准为:

(1)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放宽3年。

(2)获得省、部级奖励的,可放宽2年。

(3)获得市、县(市、区)级奖励的,可放宽1年。

因同一项目或者工作获得多项奖励的不重复计算放宽年限。

三、其他事项

1、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本部门、本单位人才成长规律,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在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基础上制定本行业、本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

2、单位必须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结合专业技术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资格条件、各岗位具体聘用条件和岗位聘用的有关规定进行岗位聘任。

3、本意见与国家、省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或各行业主管部门文件为准。今后国家、省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有新的规定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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