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
(2010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条修改为:“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