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10〕45号),保留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组织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四)增加老年大学和老年活动中心监督管理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区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区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革命烈士褒扬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烈士陵园)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区双拥工作计划和政策;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基层单位开展双拥活动;协调军政军民关系,调处军地之间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五)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区救灾工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和指导灾区的生产自救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区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七)拟订全区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指导“五保户”社会救济和敬老院建设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实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八)拟订全区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年检、申办和变更登记;指导残疾人就业安置工作,协助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九)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对区外的社会捐赠和对口支援工作。
(十)拟订全区行政区划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行政区划、行政区域和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拟订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全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民开展自治示范活动和撤村建居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二)拟订全区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政策;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拟订全区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政策和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全区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管理区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负责组织、人事、民政部门接收异地安置管理退休人员和无军籍职工的管理。
(十五)负责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和局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十六)会同区有关部门按规定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七)负责全区民政事业费、专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直属事业单位基建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指导局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
(十八)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受理来信来访;负责民政工作对外合作和外事活动。
(十九)拟订全区老龄工作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并协助组织实施,承担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指导和实施区域范围内的公墓的管理督查。
(二十一)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民政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承办局重要会议的服务工作;负责相关接待工作;组织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全区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和后勤保障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指导镇(开发区、街道)民政信访工作,受理来信来访,负责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局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民政工作理论研究;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有关民政业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组织人事和社会工作科(纪检监察室)
负责起草局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告、决议、决定、请示、通知、函件等文件;负责局党委各种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务工作;负责党委会议、议事等制度的拟订、完善和落实工作;负责局党委中心组的学习;负责指导局属党支部建设、机关效能建设、文明建设等;负责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学历认定、年度考核、在职培训、职称审报、工资待遇审定标准和社会保险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民政部门接收的机关行政事业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工会、妇女、共青团、计划生育工作;承办民政工作对外合作和外事活动;负责制订局廉政建设相关制度、措施;组织警示教育、开展督查活动、行风建设;负责纪检监察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一些临时性、突击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三)优抚安置科(双拥办)
拟订全区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组织协调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服务管理工作;承办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区烈士陵园、军休所的管理工作。
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拟订全区双拥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双拥工作调研,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双拥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组织、指导开展“双拥”模范城(区)的创建工作;沟通军政联系,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问题;指导区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展双拥工作;协调并做好驻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相关工作。
(四)社会救助和救灾科
拟订全区社会救助和救灾工作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制定全区慈善活动、扶贫帮困活动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农村敬老院建设和“五保户”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承办全区社会救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承办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工作;承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担区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五)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科
拟定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工作;承担区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公室、村民自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社会事务和福利生产科(区划地名办)
拟定全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城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中国公民收养登记工作;协调市际、区际之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拟定全区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办法和意见,起草有关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地名标志审核;承办全区乡镇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工作;负责地名档案和地名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开展地名公共服务;负责行政区域界线日常管理工作。承办全区福利企业的申办、变更和年检工作;指导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就业及其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的收缴和全区福利企业的生产统计工作;指导和协调区属福利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改、环保、质量、标准化工作。
(七)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服务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拟订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年检工作;研究制定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和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的非法活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非法民办非企业的组织。
(八)财务审计科
编制全区民政事业经费综合预算规划,拟定民政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接收、下拨民政专项经费并监督使用;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区民政系统统计管理工作。
(九)老龄科
制定全区老龄工作计划,经区老龄工作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指导老龄协会搞好区、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老龄协会(老年人协会)组织制度建设、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老龄维权工作;指导区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并对其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做好各老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老龄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