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民政办: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常州市武进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即日起实施。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常州市武进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敬老院是指由镇人民政府主办或批准办理并负责管理的、为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坚持以人为本,民主管理,文明办院,以养为主的管理方针,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三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业务工作的指导。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敬老院供养经费及工作经费。民政、财政、物价、监察、审计部门负责敬老院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由区、镇两级承担,列入区、镇两级财政预算,村级集体经济进行必要的补充。
二、入院与供养
第五条 敬老院以供养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为主,鼓励有条件的敬老院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休养人员自费代养。不得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寄养。
第六条 五保对象出、入院供养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和公示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批准,并由镇人民政府、敬老院、五保对象三方签订出、入院协议。实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
第七条 敬老院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自费寄养对象应提交体检证明,并与自费寄养对象或寄养对象监护人签订自费寄养协议。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后,村、组应配合敬老院继续做好有关服务工作;对象去世,村、组应协助敬老院,从简料理后事。
第九条 敬老院要建立入院五保供养对象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供养人员有关资料。
第十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的实际生活水平应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对未成年的供养对象,应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镇要以敬老院为依托,建立五保供养服务中心,做好全镇的五保供养工作。五保服务中心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要落实包护人,签订包护协议,制定走访计划,定期检查五保供养政策和包护协议的落实情况,并建立走访记录。
第十二条 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标准以保障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为原则,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0%确定,实行自然增长机制。
(一)伙食:每人每天人均伙食标准不低于7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逐年增涨。
(二)衣着:五保供养对象应有四季适用得体的服装,夏季保证勤洗、勤换,冬季应有保暖内衣;
(三)床被:五保供养对象一人一铺,每铺应有必要的蚊帐、棉被、垫褥、床单、枕头等相应物品;
(四)零用钱:每人每月零用钱一般不少于25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情况逐年增涨。
三、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按照五保供养经费预算,拨入区五保供养专户,由区民政局按实拨付;镇财政将五保供养资金列入预算,与区级五保供养资金配套,拨入敬老院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审批。敬老院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户专帐、专人负责的原则,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四、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必须由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敬老院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敬老院工作人员与在院供养人数配备比例不得低于1:10,并签订劳动合同。敬老院工作人员应热爱五保供养事业,忠于职守,敬业奉献,为供养对象提供热情周到、体贴细致的服务。
第十七条 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予以辞退。对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聘任的工作人员工资不能低于本区最低工资标准。符合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应予以参保。
五、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敬老院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并按照建设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抓好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供养人员室内统一配置床铺(一人一铺),床头柜、衣柜、椅子、电风扇,每间寝室供养对象一般不超过2人,院民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新建单元内要配备卫生间,卫生间内配有坐便器、洗漱盆。
第二十一条 食堂的基本要求。餐厅与厨房分隔,厨房除了必备锅灶外,还应配置冰柜(冰箱)、煤气、炊具、消毒柜、油烟吸排装置,菜柜应装有防蝇纱窗,餐厅应有专用的餐桌椅,有供每位供养对象存放碗筷的橱柜,能满足所有供养对象同时就餐。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应合理分区布局。生活区、文化娱乐区、生产经营区的划分应科学合理,符合功能需要。
六、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处置。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应成立院务管委会,实行民主管理。院务管委会成员由院长、管理人员和院内身体健康且具有管理能力的五保供养对象经敬老院全体人员选举产生。院务管委会作为院长领导下的自我管理机构,协助和监督管理本院伙食、卫生、娱乐、学习、生产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执行。
七、 医疗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五保供养对象免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照《常州市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报销医疗费用和《常州市武进区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实施医疗救助,超出部分由镇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应建立供养对象的健康档案,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建立医务室配备或聘请专兼职医务工作者。
第二十八条 敬老院应与就近的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定向医疗服务协议,每年为在院老人体检一次,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定期到敬老院巡诊,五保供养对象患病时,保证随叫随到,妥善及时诊治。
八、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敬老院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由院长或院务管理委员会或上级管理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敬老院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敬老院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侵害供养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虚报供养人数,冒领五保资金、低保资金、医疗救助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三)挤占、贪污、挪用敬老院资金及侵占、违规处置敬老院资产的;
(四)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对防碍、阻挠敬老院管理工作,侵犯敬老院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区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