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镇各项建设征用(流转)土地过程中补偿行为,统一补偿标准,维护广大被征用(流转)土地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我镇各项建设事业的顺利推进,根据《常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常政发[2004]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为了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用(流转)土地后,依法给予被征用(流转)土地对象合理补偿。
第二条 被征用土地内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常政发[2004]68号文)及相关政策执行;被流转的土地按下第八条第二款执行。
第三条 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如下:
1、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等地面附着物,按(武政发[2009]96号文),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丈量、评估、结算补偿给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
2、属于个人的生产用房及其他附着物,参照《嘉泽镇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在建设征用(流转)土地过程中,青苗、河塘、耕地内
附着物、家前屋后及庭园内的树木补偿标准根据被征用(流转)土地耕种情况、规格、设施进行分类计算、统一补偿,标准如下:
1、被征用(流转)土地为承包耕地的,实际种植粮食和蔬菜等普通作物的,按不超过每亩1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用(流转)土地为承包耕地的,实际种植草坪的,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如遇特种草坪的,由镇派员现场核定按不超过每亩2500元进行补偿。
3、被征用(流转)土地为承包耕地的,实际种植葡萄和果树等经济作物的,按每亩7000元进行补偿,如遇特种规格及设施由镇派员现场核实按不超过每亩10000元进行补偿(包括水泥桩、钢拉线、其他设施在内)。
4、被征用(流转)土地为承包耕地的,
第一类:种植一般苗木、草盆花、经济林木等作物的,按不超过每亩4500元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类:种植成片林木:高杆树胸径在10公分以上;冠径在2米以上的,由镇派员实地踏勘,视品种规格情况,核实面积后签单最高不超过每亩9000元进行补偿。
第三类:种植名贵树木及专业经营大树园的,视品种、规格、每亩市场价值按下不同价值进行分级补偿:
②平均每亩市场价值在51~100万元的,每亩补偿6万元,最高不超过每亩10万元。
③平均每亩市场价值在101~200万元的,每亩补偿12万元,最高不超过每亩15万元。
④平均每亩市场价值在201万元以上的,每亩补偿不超过20万元。
以上四点均包括移植费、损耗及管护费。并由镇大树移植评定小组现场勘察综合评定市场价值,评定小组成员有镇政府在专家组中随机抽调组成。
5、被征用(流转)土地为承包耕地的,钢架大棚培植的作物按每亩8000—9000元进行补偿;毛竹片大棚培植的作物按每亩7000—8000元进行补偿(两项均包括棚内作物及自行拆除设施)。
6、被征用(流转)土地为承包耕地的,在耕地内的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坟墓迁移500元/座;田中生产性用井200元/个(大井1000元/个);田间电表及线500元/只;个人投资浇的砼道30元/㎡、石子路15元/㎡(还路的不予补偿);其他零星按实结算。
7、被征用(流转)的鱼塘,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特种水产养殖每亩2500元;精养水产养殖每亩2000元;普养水产养殖每亩1200元(以上均包括鱼具、机泵及相关设施在内)。涉及零星特种养殖的,由镇派员现场核定。
8、涉及到农户家前屋后及庭园内的果树及名贵树木按下标准进行补偿:胸径8公分以上按每棵200元;胸径10~15公分以上的每棵300元;动用机吊的每棵500—1000元;最高不超过每棵1500元(由
镇派员踏看核实)。
第五条 为能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按时动工,镇政府对被征用(流转)土地所涉及的村视工作进度考核给予协调及奖励费用:按工程进
度要求在第一阶段内完成(含清表)结付每亩1500元、第二阶段内完成(含清表)结付每亩1000元。第三阶段完成(含清表)结付每亩500元。不能按时完成的,按进度比例结算支付。
第六条 对被征用(流转)土地公告后,在建设项目范围内,不得突击搭建、种植,否则一律不予补偿,常年种植,但在征用(流转)土地时田内无作物按同类标准给予补偿。
第七条 为配合环境整治和确保规划用地,在我镇境内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米内和镇规划项目内不得移植大树,主要道路有:239省道、嘉成公路、环湖西路、延政西路、花海大道、环湖北路、嘉村公路、嘉满公路,主要项目有:花卉产业园、玫瑰园、古镇、湿地公园。
第八条 被征用(流转)土地补偿方式如下:
1、征用的:按(常政发[2004]68号)文件测算土地补偿费及劳力安置补助费结算到村、组,并由镇“土地征(使)用费专户”管理。被征(使)用土地补偿款的总额年收益5﹪全额结算到村、组,有村、组合理分配结算到农户。
2、流转的:流转费每年每亩1500元,被流转土地后,农户人均不足0.1亩的(由村、组上报,镇经管站核实确定),年底镇政府根据实际流转面积进行追加补贴。
第九条 负责实施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村工作人员在实施本《办法》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否则,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实施项目未结束的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嘉泽镇拆迁安置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