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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区科技局《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0-00091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0)16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0-11-25 发布日期: 2010-12-0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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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区科技局《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0)165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0〕165号

转发区科技局《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科技局制订的《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根据《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由区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人社局、经发集团、各孵化器代表组成投资决策小组,区政府分管科技的领导为组长,会审决策使用种子基金设备投资的项目。投资决策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三条  办公室在申请受理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核实相关材料,并报投资决策小组讨论,作出是否予以投资的决定和所占股份、还款额的比例。具体受理时间由办公室根据情况通知。
  第四条  经发集团设立种子基金专户,代行投资主体职能,负责与企业签定投资协议、股份改造和项目资金的管理、验收和回收。
  第五条  创业种子基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区科技局“大仪网”上已有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得申请创业种子基金。
  第六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区已通过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受理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的申请。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符合种子基金支持条件的投资项目,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孵化器管理单位初审合格后,直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企业上两年度的财务报表;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采购仪器设备清单、证明价值的相关文件;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技术报告、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七)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第九条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上报。
  第十条  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将以《受理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告知,同时抄送推荐单位,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种子基金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投资项目一般每年受理一次,申请的项目须为受理截止日的上一年度已购买或签定购买合同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三条  立项审理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区级以上领军型创业人才申请的种子基金投资项目直接由投资决策小组决策,其它项目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预评审,预评审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其中科技专家(含技术、管理)不少于3位,经济专家(含金融、财务)不少于2位,预评审结论为推荐或不推荐;出席项目评审的每位成员对于所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会议由投资决策小组组长召集,区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监察局、人社局、经发集团的分管领导及有项目申请的孵化器负责人参加,会议应对项目进行充分的讨论,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有一半以上人员同意的项目视为投资决策小组同意投资。
  第十六条  凡投资决策小组同意投资的项目,经公示后以文件形式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企业(科技人员);经发集团与申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投资合同、完成股份改造、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凡未获通过的项目,将在自该项目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申请企业(科技人员)。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查、汇总、项目管理;经发集团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各孵化器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申报与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区财政局、监察局负责创业种子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因客观原因,受资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必须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投资决策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出资期限一般为三年,根据《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出资合同的约定,主要以资金形式退出。回收资金一般不超过投入资金的130%,最高不超过150%;种子基金的核销与清算由投资决策小组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方案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修改。

主题词:创业△  种子基金△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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