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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区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0-0008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0)15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0-10-21 发布日期: 2010-10-2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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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0)153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0〕153号

关于转发区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区总工会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

  全区各级劳动模范作为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不同历史时期为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办发〔2010〕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关心关爱劳动模范,共建幸福和谐武进,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区以上劳动模范(含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人员)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制度
  对我区退休劳动模范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动模范发放荣誉津贴。具体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月1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80元;市、厅级劳动模范每月60元;区级劳动模范每月5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获得不同级别称号的劳动模范,只享受最高级别的劳模荣誉津贴。
  二、对低收入劳动模范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一)劳动模范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本区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本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
  (二)劳动模范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本区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区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三)劳动模范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本区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本区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
  (四)农民劳动模范,其收入低于本区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本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全国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金按全国总工会规定执行后,仍低于本区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上述办法实施补足。
  以上所指的基本养老金、工资和生活补助等收入不包括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
  三、建立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
  劳动模范特殊困难指因病、因灾造成的生活困难。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金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市级、区级劳动模范以每人2000元的标准,按7%的困难面计提,纳入当年区级财政预算。
  四、建立劳动模范春节慰问制度
  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的春节慰问金按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市级、区级劳动模范春节慰问金标准分别为每人300元、200元,所需资金纳入当年区级财政预算。
  五、经费分担机制
  (一)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所需经费由劳动模范所在单位解决,所在单位破产、关闭、转制、停产的由区财政承担。农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由区财政承担。
  (二)省(部)级、市级和区级低收入劳动模范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市级、区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和春节慰问金等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六、区财政每年根据劳模先进人物的增加及当地相关测算标准的变化,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七、具体操作办法由区总工会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并组织实施。
  八、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相符的,按本文件执行。

  区 总 工 会
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区 民 政 局
区 财 政 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劳动模范  待遇  意见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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