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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区科技局、财政局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0-00075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0)134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0-09-10 发布日期: 2010-09-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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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区科技局、财政局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0)134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0〕134号

关于转发区科技局、财政局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科技局、财政局制订的《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创业△  种子基金△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0日印发


武进区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创业种子基金管理机制,鼓励和扶持武进区在孵科技企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创建,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武政发〔2010〕77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规范运作、科学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组成
  第三条  创业种子基金主要来源为:
  1.武进区财政安排,2010年-2012年三年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
  2.基金的投资收益;
  3.民营孵化器参股投入资金;
  4.创业种子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在2010年-2012年每年安排的1000万元区级创业种子基金中,700万元作为初创企业购买仪器设备专项投入资金,并占相应股份;300万元用于申请江苏省科技型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担保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由区监察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人社局、经发集团、各孵化器代表组成投资决策小组,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会审决策使用种子基金的项目。投资决策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
  第六条  经发集团设立种子基金专户,代行投资主体职能。
  第四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创业种子基金主要面向我区孵化器内处于孵化期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科技人员特别是领军型海归人才在孵化器内创建的科技型企业。
  第八条  创业种子基金优先投资的重点领域为:先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产业、新能源及环保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材产业等新兴产业领域。
  第九条  申请创业种子基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创业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技术成果产权明晰;
  2.项目能够体现技术密集和智力密集的基本特点,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项目在研发、生产和经营进程中,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行业规定;
  4.项目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较好的产业化前景。
  (二)创业种子基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必须在本辖区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企业有创新能力较强的研发团队,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五章  基金使用与退出
  第十条  各项目推荐单位为各孵化器管理单位,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区科技局。根据创业种子基金支持的条件,初创企业的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初创企业购买仪器设备专项投入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拟购仪器设备清单、证明价值的相关文件;
  (五)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技术报告、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六)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七)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他资料(如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的复印件及产品照片)。
  第十一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经区科技局汇总,报投资决策小组会审决策,必要时投资决策小组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经发集团与孵化器管理单位、创业企业签订投资合同,并办理各项投资事务。
  第十二条  创业种子基金应占投入企业相应股份,参股不控股,每个项目最高投资不超过总股份的30%。使用创业种子基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应有专门标识标记,区大仪网上已有的设备不得用创业种子基金购买。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出资期限一般为三年,可在适当的时机按出资合同的约定,主要以资金形式全部或部分退出。
  第十四条  申请科技型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科技厅《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苏财教〔2009〕178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创业种子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审查、汇总、项目管理;经发集团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工作;各孵化器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申报与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区监察局、财政局负责创业种子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创业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每个会计年度向区科技局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监督管理。如发现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挪用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投资决策小组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合同等措施;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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