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0〕133号
关于转发区财政局武进区配套五大产业项目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财政局制订的《武进区配套五大产业项目资金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武进区配套五大产业项目资金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2009-2011年)》(常发〔2009〕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产业引导作用,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09-2011年)》和《关于建立武进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基金的意见》(武办发〔2010〕9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区配套市五大产业项目。包括配套支持五大产业做强做大、科技创新、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对外开拓以及其他市级配套项目五个方面。 二、常州市五大产业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常州市振兴五大产业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操作办法》的规定,经项目实施单位注册所在镇(开发区)政府同意后(区镇共建企业需镇、开发区双方同意),上报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相关部门。申报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相关证明材料和会计报表等。未经我区审核上报的项目,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三、市级扶持项目配套资金的承担。配套资金由区和镇(开发区)共同承担,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开发区承担90%,区财政承担10%;各镇范围内的企业,镇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区镇共建企业(项目),镇承担10%,开发区承担45%,区财政承担45%。 四、市级项目扶持资金及区配套资金的拨付。市级五大产业项目扶持资金下达到区财政局后,由区财政局将市级扶持资金以及区级和镇、开发区配套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一并拨付到企业注册所在镇(开发区)。各镇、开发区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区财政局垫付的由各镇、开发区配套的资金在体制结算财力中扣回。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产业 资金 意见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