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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0-00053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0)7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0-06-04 发布日期: 2010-06-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全面开展调查、组织规范认定、依法进行处置、明确总体安排、促进有效利用等方面对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作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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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0)73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0〕73号

关于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根据《常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试行)和《关于全区盘活存量土地工作的通知》(武政发〔2010〕4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武进实际,现就开展全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调查
  在区节约集约土地工作小组领导下,由各镇、开发区组织国土、财政、建设、工商、税务、企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摸底,摸清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情况,初步建立闲置土地台账,并上报区国土局。
  二、组织规范认定
  区国土局会同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宗进行核实,并将初步认定结果报经区节约集约用地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上报常州市国土资源局认定。
  三、依法进行处置
  (一)按照“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类处置、促进利用”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置:
  1.对闲置时间不满1年的,责令限期开发。未在限定期限内开发的,追究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对闲置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年征收标准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集体建设用地按照2.6万元/亩的标准执行。国有土地闲置费由各镇、开发区委托国税部门负责收取。集体土地闲置费由所有权人统一委托国税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一月内拒缴土地闲置费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土地闲置时间满2年,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区国土部门在向社会公告后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同时书面抄告发改、规划、住建等部门注销相关批准文件。
  (二)经调查认定后,拟定闲置土地盘活方案,下达《闲置土地处置告知书》, 并听取土地使用权人的意见;涉及抵押权人利益的,同时书面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自下发《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未经区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认定有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闲置土地盘活方案实施完毕前,区国土部门不再受理其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期或已开发建设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开发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书面提出延期开发申请,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延期开发建设。
  (四)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并组织实施。
  四、明确总体安排
  今年全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6月30日)。各镇、开发区负责搭建工作班子,拟定调查方案,全面开展调查,建立相应台账,按时进行上报。
  (二)审核认定阶段(7月1日-7月31日)。区国土局牵头,会同区发改、住建、规划等部门组织现场勘查、集体会商。形成初步意见报区节约集约领导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市国土局认定。
  (三)依法处置阶段(8月1日-8月31日)。区国土局根据市国土局认定意见,逐宗下达处置意见。
  (四)组织实施阶段(9月1日-11月30日)。由各镇、开发区负责,通过限期开发、协议收购等办法,鼓励盘活存量土地,确保完成200亩年度目标任务。
  五、促进有效利用
  各镇、开发区要根据闲置土地实际情况,逐宗拟定盘活方案,并采用限期开发和协议收购两种形式进行盘活。
  (一)对于原土地使用权人拟通过追加投资或合作方式达到节约集约用地所规定投资密度的,各镇、开发区要督促原土地使用者作出限期开发书面承诺,签订限期开发协议,并进行跟踪管理。
  (二)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自愿交出土地的,各镇、开发区要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协商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应在重置价结合成新基础上进行协商。土地使用权人取得土地时享受相关政策优惠的,其优惠部分在补偿时予以扣除。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土地  管理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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