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0〕74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四日
武进区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年租金,是指用地单位和个人使用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向土地所有权人按年缴纳的租金纯收益部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土地年租金征收范围: (一)国有租赁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 (三)行政划拨土地上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土地; (四)擅自改变用途的工业、仓储用地; 第四条 土地年租金的征收对象: (一)土地使用权人; (二)利用广场、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年租金缴纳人为该公共设施的管理人; (三)其它实际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由区政府统一发布,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2010-2011年工业用地年租金5元/平方米.年;经营性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等)的土地年租金按建筑占地面积征收,湖塘镇范围、高新区北区范围内为80元/平方米.年,西湖街道、牛塘镇、南夏墅街道范围内为60元/平方米.年,其它区域按40元/平方米?年。 第六条 土地年租金由国土部门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统一委托国税部门按年征收。国土部门负责提供土地年租金征收的相关依据。 第七条 土地年租金征收后,区留20%用于年租金征收工作费用和补充区级失地农民保障基金;80%由镇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失地农民保障、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土地出租或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做法终止,恢复原土地用途的,由出租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凭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经核实后停止缴纳土地年租金。 第九条 租赁土地使用权到期的,使用权人退出土地,停止缴纳土地年租金。 第十条 由于实际用途改变而缴纳年租金的,土地用途仍为原批准用途。以后由于拆迁、征收或是补办出让手续的,仍按原批准用途核定成本。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用地单位或个人,拒缴土地年租金的,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租赁土地使用权的按租赁合同约定缴纳滞纳金;逾期六个月以上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改变用途的,按违法用地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规定罚款。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土地 年租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