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区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我区已建缴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属本次调整范围。 二、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当月工资。 在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时的月平均工资。 三、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常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9800元,缴存基数超过此上限的按此上限计算,低于此上限的按实计算;最低不低于我区从2010年2月1日起执行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即960元。 四、缴存比例 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 五、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均计算到元(见分进元)。 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一)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可以向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降低后最低不得低于5%(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下限)。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二)申请材料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2009年度经审计的单位会计报表及《劳动情况表》; (3)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三)审批程序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七、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基数时,同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验审手续。 验审内容为查验、核对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社保缴纳情况等信息。 (二)各缴存单位应于2010年6月5日至6月30日期间,携带《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证》原件、《住房公积金缴存核查表》和《2009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核查。 (三)各缴存单位在缴存情况核查和单位登记证验审的同时,要认真核对本单位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如发现职工个人信息不准或有误,要及时为职工修改、完善。 八、其他规定 (一)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同步实行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09年度月平均收入,由个人缴存者按第三条规定申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口径调整,缴存比例仍为15%。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时,对逾期不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一次性补缴。封存职工应先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后再办理调整。 (四)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10年6月1日至6月30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均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五)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单位操作,各缴存单位可登录区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相关政策文件、业务指南及表格。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住房公积金 基数调整△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