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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武进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0-00034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0)4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0-05-10 发布日期: 2010-05-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武进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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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进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0)47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0〕47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

武进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构建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测及应急救援指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安监、公安、质监、卫生、环保、住建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应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中的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各镇、开发区、街道、工贸总公司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范围
  (一)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储罐区(储罐);
  (二)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库);
  (三)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1.长输管道
  ①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且设计压力≥1.6Mpa的管道;
  ②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
  2.公用管道
  中压和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
  3.工业管道
  ①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的管道;
  ②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500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 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
  ③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五)锅炉
  1.额定蒸气压力≥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的蒸汽锅炉。
  2.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的热水锅炉。
  (六)压力容器
  1.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
  2.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 Mpa?m3的压力容器(群)。
  以上(一)至(三)项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数量以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确定重大危险源。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报主管部门和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工贸总公司。
  (二)主管部门和各镇、开发区、街道、工贸总公司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及电子台账,每年对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普查,更新数据,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登记汇总的重大危险源数据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区安监局)。
  (三)区安监局组织专家组对各镇、开发区、街道、工贸总公司和主管部门报送的电子台账和汇总数据进行审核。
  (四)经审核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其相关材料,进入区安监局建立的全区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常州市安监局备案。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凡涉及下列信息变化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区安监局及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工贸总公司报告: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
  (二)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因素等方面发生变化的;
  (三)应急救援预案发生变化的;
  (四)国家有关标准发生变化,涉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
  第七条 对已关停或技术改造后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后,向区安监局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并备案,由区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予以注销,并报常州市安监局备案。
  第八条 区安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申报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审核,更新管理全区重大危险源档案;督促、监督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评价;不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单位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区主管部门、工贸总公司对所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尚未构成事故隐患的,应当场指出;对已构成事故隐患的,应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并迅速报告区安监局及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情况进行一次总体分析,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总体分析情况书面报送区安监局。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重大危险源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分级建立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预测预警和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电子信息台账和档案,并及时更新重大危险源信息;
  (二)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和日常监控的实施方案,落实具体的监控部门、监控措施和监控责任;
  (三)重大危险源场所、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设置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挂牌管理,铭牌上必须列明构成重大危险源物质、数量、理化特性、应急措施、监管部门和责任人;
  (五)要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防护技术装备,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必须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剧毒、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区域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备、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火灾报警系统;
  (六)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及设施、设备、仪器等进行检查、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并建立台账记录;
  (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八)每半年请化工专家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应每半年一次定期向区安监局和有关主管部门、镇、开发区、街道、工贸总公司提交履职报告;
  (九)加快推进动态集中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的重大危险源场所、装置设施的实时动态监测、监控系统和事故安全防护报警连锁系统,并与区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巡检制度,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检查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所在镇、开发区、街道、工贸总公司和主管部门备案。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当及时报区安监局。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用于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以及安全隐患的治理、安全设施的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和实时监控系统的建立、维护、运行等方面。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危险目标,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与工具,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处置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价应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安全评价机构对所评价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区安监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重大危险源要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的事故隐患的装置,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新或消除,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区安监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重大危险源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重大危险源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区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验收通过,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各镇、开发区、街道、有关主管部门、工贸总公司负责检查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制止和报告重大危险源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重大危险源存在整改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安监局及相关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予以积极整改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及时申报登记建档或未评估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的;未进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以及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等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承担重大危险源评估、检测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的,由区安监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危险源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区安监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安全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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