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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关闭拆除砖窑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0-0001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办公室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10)28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0-03-08 发布日期: 2010-03-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就明确总体要求、统一时间安排、落实责任主体、加强通力协作、强化检查指导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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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闭拆除砖窑工作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0)28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0〕28号

关于关闭拆除砖窑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和《市政府关于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砖的通告》等有关规定,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全区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现就全区关闭拆除砖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全区生产粘土砖瓦的砖窑,在规定时间内一律关闭并拆除。同时,根据《常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布局合理、淤泥充足、运输便捷、服从规划、总量控制的原则,新建4座淤泥砖窑。淤泥砖窑的选址由区国土局会同经贸、建设、环保等部门与有关镇政府协商确定。
  二、统一时间安排。武政办发〔2007〕15号文件中确定关闭的生产粘土砖瓦的砖窑,2010年3月31日前关闭,2010年6月30日前拆除并垦到位;确定继续保留生产的粘土砖瓦的砖窑,2010年9月30日前关闭,2010年12月31日前拆除复垦到位。
  三、落实责任主体。生产粘土砖瓦的砖窑限期关闭拆除工作由各镇、开发区负责实施。区经贸、环保、技监、工商、税务等部门配合各地对具有建设用地手续的生产粘土砖瓦的砖窑关闭工作;区国土局负责配合各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生产粘土砖瓦的砖窑关闭拆除工作。
  四、加强通力协作。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加强对淤泥砖的质量监督,并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墙体材料的违法行为。区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监督,规范对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五、强化检查指导。区国土局要会同区清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全面完成任务。在规定期限内关闭拆除生产粘土砖瓦的砖窑并复垦到位的,其挂钩置换的建设用地指标仍由所在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附件:限期关闭拆除生产粘土砖瓦的砖窑单位名单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整顿  砖窑△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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