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10〕37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武进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武进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中央深化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我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安全,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意见》(苏卫社妇〔2009〕6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苏卫社妇〔2009〕11号)精神,决定从2009年8月起,利用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对我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行财政补助。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自2009年8月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引导农村孕产妇到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分娩,为广大农村孕产妇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 (二)年度目标 到2012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农村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100%;到2015年,全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9%以上。 二、项目内容 (一)补助对象 武进区户籍(分娩日前为准)、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并于2009年8月1 日后(包括8月1日)出院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妇均可享受住院分娩财政补助,非我区户籍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暂不享受补助政策。 (二)补助标准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标准为400元/人。 2.参加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村孕产妇在财政补助之外的住院分娩费用,另外可享受自然分娩补助500元/人;剖宫产补助800元/人。 3.相关说明 (1)农保编号第3、4位号码为“99”的,为外地常住武进人口,不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只享受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 (2)未参加武进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武进籍农村孕产妇仅享受“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 (3)参加“武进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武进籍孕产妇回单位或到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报销。 (三)补助地点及时间 武进区妇幼保健所一楼窗口,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财政补助须于分娩后6个月内按规定办理补助手续。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区卫生局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细则,协调落实项目补助经费;健全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的工作规程,完善考核评价制度,严格管理和监督;加强区、镇两级医疗保健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特别是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及镇卫生院妇产科和妇保门诊的标准化建设,改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条件。 2.区妇保所为全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和管理中心,同时又是全区唯一的定点补助机构,负责对区域内区、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管理;加强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强化孕产妇保健、助产技术、新生儿窒息复苏、产科急救技术等基本技能训练,提高农村助产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负责做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基本信息统计上报等基础性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项目考核;加强对住院分娩补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补助资金的发放由专人负责,发放过程中认真审核材料,严格把关,确保资金使用到位。 3.各助产机构要做好对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确保全区符合规定的农村孕产妇享受到相应的补助。 (二)经费管理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的经费由中央、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100元,区级财政承担300元。区级承担部分在区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经费中解决。 2.区妇幼保健所每季度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补助人数、补助金额等情况,经区卫生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核,并由区财政局将专项补助资金统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给区妇幼保健所。 3.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以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区卫生局要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管理,提高助产技术服务质量;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主题词:卫生 妇幼保健 方案 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妇联。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