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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增长机制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0-00102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10)157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0-12-27 发布日期: 2010-12-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总体目标、具体步骤、相关事项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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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增长机制的意见
武政发(2010)157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10〕157号

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增长机制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现就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增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从2011年开始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自然增长机制,实现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与武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步增长,并从2012年起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不低于当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
  二、具体步骤
  1.2011年,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
  2.2012年,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达到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3.从2013年起,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按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同比例增长(不低于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三、相关事项
  1.筹资方式。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标准调整所增加部分资金由区、镇财政各承担50%,从区、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中列支。
  2.公布形式和执行时间。区将于每年的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调整标准,并从下一年的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资金筹措、保养金发放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人员保养金提标工作顺利进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农民  保障  意见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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