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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促进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058/2010-00055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武政发(2010)7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产生日期: 2010-06-09 发布日期: 2010-06-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意见就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物流业、旅游业等方面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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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政发(2010)76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10〕76号


关于促进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鼓励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根据中央和省、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促进全区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发展商贸服务业
  1.新建的单体建筑营业面积在5-10万平方米之内(含10万平方米)的商贸项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自开业起,其自身经营和入驻企业经营所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企业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奖励。在取得土地后18个月内建成开业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2.新建的单体建筑营业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贸项目,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开业起,其自身经营和入驻企业经营所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企业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第四、第五年奖励50%。在取得土地后24个月内建成开业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新建的纳入现代化小城镇“十个一”工程的四星级以上宾馆和单体建筑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专业)市场、商场,经认定,一次性奖励5-20万元;自开业起,其自身经营和入驻企业经营所产生的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奖励。
  4.上述1-3条所涉项目如部分产权对外销售,其销售面积占建筑总面积50%(含50%)以下的,其销售部分不享受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销售面积占建筑总面积50%以上的,不享受上述各项政策。在办理预销售证时,对原已享受的财政奖励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必须进行清算。
  5.新注册的商贸企业,当年营业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经认定,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奖励。原我区驻常商贸企业总部工商注册变更至我区且搬迁至我区的,经认定,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的新增部分,区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
  6.新注册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商贸、中介服务业企业(拥有驰名、著名商标或行业内排名前10强)和填补全区服务业功能空白的项目,经认定,开业后一次性奖励5-20万元。
  7.新建的商业特色街区,自交付6个月内开业率达80%以上的,给予街区运营组织者一次性奖励30万元。
  8.年营业额在2-5亿元(含5亿元)之内的商贸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增幅在20%以上、税收增幅在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营业额增幅在30%以上、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年营业额增幅在20%以上、税收增幅在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营业额增幅在30%以上、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9.年成交额在10-30亿元(含30亿元)之内的专业市场和批发企业,年成交额增幅在30%以上、税收增幅在15%以上的,奖励10万元。年成交额在30-50亿元(含50亿元)之内的专业市场和批发企业,年成交额增幅在30%以上、税收增幅在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成交额在50-100亿元(含100亿元)之内的专业市场和批发企业,年成交额增幅在30%以上、税收增幅在15%以上的,奖励30万元。年成交额在100亿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和批发企业,年成交额增幅在30%以上、税收增幅在15%以上的,奖励40万元。(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二、鼓励发展物流业
  1.由生产企业分离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年缴纳营业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自分离之日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年奖励50%。
  2.经区物流领导小组认定的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年缴纳营业税在2000万元之内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50%;年缴纳营业税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奖励60%。
  3.新引进的或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新评定为“江苏50佳”称号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鼓励发展旅游业
  1.新建的旅游景区(点)项目,自开业起,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从获利年度起,其缴纳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
  2.新建的五星级宾馆项目,免缴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自开业起,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企业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奖,区财政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在取得土地后36个月内建成开业的,经认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该宾馆的设计方案须达到国家五星级宾馆规范标准,且经区旅游局认定后才能享受该政策)
  3.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和年营业额在4000万元以上的宾馆(酒店),年营业额增幅在20%以上、税收增幅在15%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营业额增幅在30%以上、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30万元。(以统计局数据为准)
  4.对年组织地接游客达到5000人次以上的前5家旅行社进行奖励,奖励额度为每人次奖励6元。(以旅游局数据为准)
  5.新评定为国家5A、4A和3A级的旅游景区(点),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自开业起三年内被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宾馆,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以获得评定为准)
  四、其它
  1.对全区服务业产生重大影响或对完善城市功能有重大贡献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优惠政策。
  2.区政府每年安排若干资金用于旅游推介和招商工作奖励。
  3.本意见规定的奖励、扶持政策,由各行业管理部门、管委会、镇和企业申报,区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后兑现。对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确定。
  4.本意见由区发改局(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2010年1月1日前相关政策所涉及的项目必须在2010年底前开业方能按照原有政策享受优惠。
  5.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工作  服务业  意见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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