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10〕7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区《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武进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建立并完善武进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步伐,促进孵化器内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武进区域内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依照本意见执行。 二、鼓励境内外机构、企业和个人设立各类孵化器。孵化器可按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注册名称中可使用“孵化器”字样。 三、鼓励领军型海归团队创业。各孵化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入驻机构给予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用等方面优惠;其中领军型海归团队创业企业3年内免费提供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的办公及创业用房、100平方米的住所,免除经费由区海归人才经费支付。 四、设立孵化器建设专项。区政府设立孵化器建设科技专项资金计划,每年不低于100万元,扶持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的综合孵化器、围绕五大产业建设的专业技术孵化器和面向特定创业对象服务的专业企业孵化器,对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使用大仪网上的仪器设备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使用省工程文献资源而产生的数据维护更新费用给予补贴。 孵化器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中涉及区属权限内的有关规费,可视其建筑物使用性质,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先征后返;在孵企业及毕业企业两年内所交纳各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各孵化器。 五、建立种子基金。2010年-2012年三年中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组成区级创业种子基金,重点支持科技人员特别是领军型海归人才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而入驻孵化器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的创业投资,投资方式为初创企业购买仪器设备专项投入,并占相应股份。初创期原则上为三年,到期若创业成功,则按所占股份且最高不超过投入种子基金的150%回收资金;到期若创业失败,则回收用种子基金购买的仪器设备。鼓励民营孵化器参股投入区级创业种子基金,区财政按投入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六、扶持在孵企业。1.综合规费实行先征后返的奖励优惠;2.自开业经营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三年内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3.缴纳的增值税,三年内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4.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予以奖励、后三年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5.留学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年内区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75%予以奖励。 七、区域内各类担保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要优先为在孵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和创业投资,允许在孵企业以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作为向担保机构提供的反担保,按最低标准收取管理费,项目贷款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贷款贴息。担保机构负连带责任担保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担保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申请税前扣除。 八、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承担的获得国家人事部和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分别按区人才经费管理办法和科技经费管理办法给予匹配资助。 九、入驻机构,属国内外知名机构,或实施特别重大创新项目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由孵化器管理机构讨论确定。 十、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区知识产权工作部门和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引导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与保护措施;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保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孵化器及在孵企业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等经贸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简化审批手续。 十三、鼓励有条件的科技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开展各具特色的孵化器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引导全区孵化器体系建设。鼓励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咨询评估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机构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服务,探索建立以孵化器为龙头、其他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共同发展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技 孵化器△ 建设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