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9〕23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中心城区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中心城区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武进中心城区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参照周边城市管理经验并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中心城区南到武南河,北到区界,东到夏城路,西到淹城路范围内的城市夜景灯光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灯光,是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装饰性灯光。 第四条 本区灯光主管部门为区建设局和区城管局。区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设施、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设置的灯光设施和住宅小区路灯设施的管理。区城管局负责户外灯光广告设施、单位名称、牌匾、门头字号和橱窗等装饰性灯光设施的管理。 区规划、公安、供电、工商等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夜景灯光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产品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第七条 下列地区、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 (一)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绿化带,以及主要道路两侧以外的高度为4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 (二)桥梁、车站、电视塔、广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景区、景点、游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 (三)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和文物建筑; (四)河道、湖泊沿岸的景观地带; (五)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范围内或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 (六)按照夜景灯光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其他范围。 第八条 夜景灯光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应当体现夜景灯光规划内容。 在区规划部门确定须设置夜景灯光的道路两侧实施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报送建筑方案的同时应报送夜景灯光规划方案,经区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灯光主管部门应会同区规划部门制定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夜景灯光年度工作计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第十条 夜景灯光设计方案及亮化效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夜景灯光规划要求,体现区域功能、建(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 (二)高层住宅楼应当在顶部适当设置夜景灯光;高层非住宅建(构)筑物应当进行外立面整体夜景灯光设置;高度为60米以上或者外立面吸光性较强的高层建筑应当采用“内光外透”等特殊技术手段,因楼、因材设置灯光,达到亮化效果; (三)单位门头、牌匾、橱窗等,应当采用霓虹灯、射灯等形式装饰; (四)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建筑物顶部设置的户外广告、标志、店招应当采用霓虹灯等通透、动感灯光设施,店堂迎街部分应当采用射灯照明; (五)公园、景区、景点、河道、湖泊沿岸及桥梁的夜景灯光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名胜古迹风貌、山水环境特色,对其中的亭、台、楼、榭、阁、塔等建(构)物应当进行重点亮化处理。 第十一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置: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二)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非经营性的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管理维护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三)沿街门面、店面的夜景灯光设施由经营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按照本办法应当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建成已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按需设置夜景灯光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进行夜景灯光规划设计并报规划部门审批后进行夜景灯光施工图设计,并将设计方案于开工实施前十五天内报送灯光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夜景灯光的规划、设计、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二)不得影响天文观测、交通及航行安全; (三)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绿化、公共设施; (四)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五)灯光的强度、颜色不得与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 第十五条 夜景灯光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夜景灯光设施的制作和安装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夜景灯光设施中的非经营性公共场所及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照明由灯光主管部门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统一维护,维护费用(含电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其他灯光设施由设置单位负责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 第十八条 夜景灯光设施应当保持功能良好、开启正常、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九条 夜景灯光的启闭应当采用集中控制和单体控制相结合的方式。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建(构)筑物、景区、繁华商业街区、公园等区域应当接入集中控制系统,实现“一键式”启闭。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灯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灯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夜景灯光规划要求设置夜景灯光设施或者进行夜景灯光工程施工的; (二)擅自改变、移动、损坏、拆除夜景灯光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夜景灯光设施的或提前关闭的; (四)未按规定将夜景灯光设施接入集中控制系统的; (五)夜景灯光设施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未按照灯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维护、修复或者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 故意损毁、偷盗夜景灯光设施,或者拒绝、阻碍灯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灯光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夜景灯光管理工作人员在夜景灯光管理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并积极帮助设置单位解决夜景灯光设置难题,为设置单位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外区域实行夜景灯光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中心城区楼宇照明建设的实施意见》(武政办发〔2007〕4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灯光△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