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9〕236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及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及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常州市武进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及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改善城市容貌,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常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常州市市区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附属管线、杆线是指依附于城市道路的供电、灯光、路灯、供水、供气、排水、通信、广电、交通管理等设施而设置的各类管线、杆线。 第三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类管线、杆线的,应当经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未经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铺设管线。 第四条 各类管线、杆线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线、杆线建设规划和计划,并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 第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各类弱电架空线必须入地埋设,由专业化管线公司统一投资并组织实施管理;在南到湖路,北到广电路,西到武宜路,东到常武路范围内,11万伏以下(含11万伏)的强电架空线必须入地埋设;在东到夏城路,西到淹城路,南到武南河,北到新312国道范围内,3.5万伏以下(含3.5万伏)的强电架空线必须入地埋设,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其他生活性区域,2万伏以下(含2万伏)的强电架空线必须入地埋设(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另行规定),并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城市道路上的现有各类架空线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逐步转入地下埋设。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架空线入地埋设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区道路上新建架空线,确实需要建设的,必须经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凡已建成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地下电缆沟(管)应当充分利用。多余或长期不用的电缆沟(管)设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按照地下资源共享和有偿使用的原则,统一调剂使用。 第八条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窨井盖、柜应当美观、坚固、耐用,符合城市容貌要求,并满足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要求。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九条 城市道路挖掘必须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原有管线埋设情况,在征求相关管线单位意见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每周定期联合审批,负责办理以下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审批结果在区安监局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布: 1.受理城市道路的挖掘申请; 2.审查挖掘和修复方案; 3.负责征收相关费用; 4.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5.监督挖掘修复过程和安全文明施工; 6.检查验收修复质量; 7.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的修复。 第十一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由市政管理单位统一提供);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并报送相关竣工资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但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十三条 各镇(开发区、街道)道路附属管线杆线及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武进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标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市 道路△ 通知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