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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本区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上述所称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 (一)夫妻及共同生活的双方父母;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四)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以及在校就读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上述所称的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取得的,除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外的全部收入,包括: (一)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等种植业、养殖业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 (二)各类工资、奖金、补贴、退(离)休金; (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四)领取的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 (五)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特许权收入; (六)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收入不稳定的,城镇居民按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农村村民按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二)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三)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报送区民政局; (四)区民政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经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