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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2-03    来源:中国武进  浏览次数: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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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16号)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常人社发(L)(2010)8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区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全区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  
  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人均1583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9805元,下限不得低于1583元。
  二、在当期缴费年度内,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当期缴费基数分二档:第一档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第二档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选择第一档的,不需申报;选择第二档的,需在9月底前到人力资源市场大厅办理申报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为1700元。
  三、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由55元调整为75元。
  四、计算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的月社会平均工资为2991元。
  五、按《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06〕40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统筹区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六、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2991元。
  七、2010年6月30日前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
  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
  八、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区计发因工致残、因工死亡有关标准的月基数为3211元。
  九、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调整为424元。
  十、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从2010年9月1日起,其个人账户由每人每月70元调整为按80元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按120元划入,以前个人账户划拨金额高于此标准继续予以保留。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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