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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0-00066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财税〔2010〕118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0-12-17 发布日期: 2010-12-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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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一)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二)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二、对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生物柴油生产企业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第一条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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