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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0-00041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5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0-06-04 发布日期: 2010-06-1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

相关阅读: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有部分地区反映,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虽在同一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允许抵减销售额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01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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