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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0-00034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205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0-05-13 发布日期: 2010-05-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

相关阅读: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20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20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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