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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索 引 号: 014134202/2010-00011
主题分类: 税务 体裁分类: 批复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10〕76号 发布机构: 税务局  
产生日期: 2010-02-20 发布日期: 2010-02-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明确了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

相关阅读: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号
 

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7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组(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2010 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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